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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规定》的通知
文号:财关税[2006]13号 发文日期:2006-10-25 阅读次数:3433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编辑:Linda  
 

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  
  现将《关于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关于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规定
  一、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有关“十一五”期间保留并调整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物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适当扩大享受免税待遇的企业范围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二、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国内外合作者(以下简称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在我国境内进行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国内产品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具体物资清单附后),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除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外,其他从事煤层气勘探开发的单位,应在实际进口发生前向财政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商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认定后,享受上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三、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他经认定的煤层气勘探开发单位,每年将申请享受免税进口政策的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汇总报财政部,经财政部商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审核后,由进口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项目所需物资进口手续。
  四、进口单位在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海关出具经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经认定的煤层气勘探开发单位审核的物资清单,并填报对应的已经审核项目。具体操作程序和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五、本规定附所列《勘探开发煤层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以下简称《免税物资清单》)包括税则号列、货品名称和技术指标,以货品名称和技术指标与实际用途相符为主。该《免税物资清单》根据执行情况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适时调整。海关审核该类进口商品免税时,如商品名称或税则归类与《免税物资清单》所列不一致,应以《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的货品名称和技术指标为准。
  六、在《免税物资清单》中未具体列名但确需进口用于我国煤层气勘探开发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定。
  七、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他从事煤层气勘探开发的单位暂时进口《免税物资清单》范围内的物资,准予免税。进口时海关按暂时进口货物办理手续。超出海关规定暂时进口时限仍需继续使用的,经海关批准可予延期,在暂时进口(包括延期)期限内准予按本规定免税。
  八、租赁进口的物资,符合《免税物资清单》范围的准予按本规定免税,租赁进口《免税物资清单》以外的物资应按规定照章征税。
  九、经海关核准备案,依据本规定免税进口的物资可在经审核认定的不同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之间转移或转让,并可临时用于煤矿瓦斯治理和抢险救灾。具体操作程序和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十、用于勘探开发煤层气的免税进口物资,未经海关核准不得抵押、质押、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如有违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一、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他经认定的煤层气勘探开发单位,应每年将当年实际免税进口物资的清单、进口金额和免税金额,报送财政部备案,同时抄送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
  十二、本规定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定执行时间为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附:勘探开发煤层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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