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方便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更好的理解、掌握自行纳税申报的政策规定,帮助其正确履行自行纳税申报义务,日前,国家税务总局针对纳税人取得不同应税所得是否需要自行申报,如何进行申报等问题,编写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例解,对纳税人进行分类指导。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各类申报情形例解 例解一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各类申报情形例解 例解二 (见附件)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各类申报情形例解 例解三 (见附件)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各类申报情形例解 例解四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各类申报情形例解 例解五 (见附件)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各类申报情形例解 例解六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各类申报情形例解 例解七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各类申报情形例解 例解八 (见附件)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各类申报情形例解 例解九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各类申报情形例解 例解十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各类申报情形例解 例解十一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各类申报情形例解 例解十二
例解一、年所得中是否包含单位为个人缴付的“三费一金”?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三费一金”)可以不计入年所得12万元之内,具体标准应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标准缴付的“三费一金”应计入年所得范围内。因此,在计算年所得时,如果工资、薪金收入中含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付的“三费一金”,则在计算年所得时应将其减除;如果工资、薪金收入中不含这部分收入,则不用再减除(以下举例假设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均不含单位为个人缴付的“三费一金”,且单位为个人缴付的“三费一金”均按国家规定标准缴纳)。
[注:以上举例,如果题目中未标注说明,在计算过程中均不考虑其他税费、滞纳金等。]
例解四、小李是一个体工商户,平时除了经营自己在A市B区的服装店外,没有其他收入来源。2006年小李全年营业收入120000元,与经营有关的可在税前扣除的成本50000元、费用20000元、营业外支出5000元,本年度已预缴个人所得税3200元。则2006年度终了,小李该如何办理纳税申报?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应纳税所得,但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同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因此,年度终了后,小李应将全年收入汇算清缴。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成本+费用+支出)-1600×12
=120000-(50000+20000+5000)-1600×12
=25800元
全年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25800×20%-1250=3910元
应补缴税额=3910-3200=710元
申报时,按照《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小李应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即向A市B区服装店的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申报。
另外,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当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的政策出台以后,小李应当计算自己是否在申报人员之列。对小李而言,他的收入来源比较单一,全年仅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根据《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所以,
2006年小李年所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25800元<120000元
因此,小李不用向税务机关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申报。
[注:以上举例,如果题目中未标注说明,在计算过程中均不考虑其他税费、滞纳金等。]
例解六、任双双是××制片厂的一个演员,2006年所有收入如下:
(1)制片厂全年发放工资40000元,同时,任双双个人全年缴了10000元“三费一金”,已按规定扣缴了个人所得税;
(2)5月取得外出演出收入50000元,并按规定扣缴了个人所得税10000元;
(3)给某酒厂拍摄一部广告,6月份取得收入200000元,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57000元;
(4)参加外单位电视剧拍摄,8月一次性取得收入30000元,并都按规定扣缴了个人所得税,共5200元。
年度终了后,任双双该怎样进行申报?
答:(一)年所得的计算
年所得=年工资、薪金所得+年劳务报酬所得–《办法》第七条规定可剔除的所得
其中:
1、 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法定费用及附加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同时,按照《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三费一金”不包含在年所得之内,由于任双双缴付的“三费一金”是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因此,在计算年所得时,这部分收入可全额剔除。
年工资、薪金所得=40000-10000=30000元
2、 劳务报酬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年劳务报酬所得=50000+200000+30000=280000元
综上:
2006年任双双的年所得=30000+280000=310000>120000元
因此,任双双应该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申报。
(二)申报资料
申报时,任双双应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申报表的填写略)和身份证复印件等。
(三)申报地点:××制片厂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
按照《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申报期限:2007年1月1日—3月31日。
(五)申报方式:网上申报、邮寄申报,或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也可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注:以上举例,如果题目中未标注说明,在计算过程中均不考虑其他税费、滞纳金等。]
例解七、小田是一个自由演员,户籍湖北省武汉市汉口区。2003年初小田到杭州,一年后转到上海并在那里居住了二年。直到2005年底,小田转到北京发展,住在海淀区A小区。2006年,小田共取得收入30万元,则小田该到何地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申报?
答:按照《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因小田离开户籍所在地时间较久,且在申报时,北京是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所以,小田可本着方便自己的原则,在湖北省武汉市汉口区主管地税机关和海淀区A小区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之间选择并固定其中一处进行申报。
[注:以上举例,如果题目中未标注说明,在计算过程中均不考虑其他税费、滞纳金等。]
例解九、小卫2006年有以下几项收入:
1、2006年度承包某市A服装厂,分别在6月、12月两次取得承包收入50000元、60000元,预缴个人所得税11000元、12000元。
2、当年被评为地级市劳动模范,奖金30000元;
3、个人储蓄存款账户孳生利息2000元。
则2006年度终了小卫该如何申报?
答:(一)取得每笔收入时
1.承包收入年终汇算清缴
(1)税款的计算
全年应纳税额=(50000+60000-1600×12)×35%-6750
=25030元
年终应补税额=25030-(11000+12000)=2030元
(2)申报内容:《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表略)等
按照《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纳税取得应税收入,但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报送《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3)申报地点:A服装厂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
按照《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申报期限:2007年1月1日—3月31日
按照《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1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2.地市级奖金收入
因地市级奖金收入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范围,故应由发放奖金的部门在发放奖金时,按“偶然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30000×20%=6000元
3.储蓄存款利息收入
储蓄存款利息由银行结付利息时,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2000×20%=400元
(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申报
1.年所得的计算
对小卫而言,全年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三个项目。所以,
年所得=年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年偶然所得
按照《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在计算年所得时,其中:
(1)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年所得=经营利润
=50000+60000=110000元
(2)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00元
(3)偶然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年偶然所得=30000元
综上,
2006年卫某的年所得=110000+2000+30000=142000>120000元
因此,2006年度终了后,小卫除进行上述第一项收入的申报外,还应当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申报。
2.申报内容:《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申报表填写略)和身份证复印件等。
按照《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应当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并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3.申报地点:A服装厂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
按照《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申报期限:2007年1月1日—3月31日。
按照《办法》第十五的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注释
经过上述分析后,小卫在2007年1月1日—3月31日期间,除了要进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外,还应该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申报。
[注:以上举例,如果题目中未标注说明,在计算过程中均不考虑其他税费、滞纳金等。]
例解十、F先生为外籍人员,于2006年6月1日受其境外雇主P公司派遣,来华担任P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S公司的经理,任期至2014年6月1日,共8年。F先生仅由于工作在中国境内居住,按有关税收规定仍属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F先生在中国任职期间,在2012年因公到境外出差一次两个月,其余时间均在中国境内居住;在此期间,其取得下列所得:
1、每月从中国境内的S公司取得工资收入2万元人民币(以下称第一项所得);
2、每年年末从境外P公司取得奖金折合人民币20万元(以下称第二项所得);
3、每年从境外取得境外房产出租收入折合人民币10万元(以下称第三项所得);
4、每年从境内银行取得外汇存款利息收入折合人民币1万元(以下称第四项所得)。
F先生在中国任职期间如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一)F先生在中国境内任职期间取得所得时的税务处理
1、F先生取得的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所得,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应在取得所得时,由所得支付人按照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F先生取得的第三项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且不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满五年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98号)的有关规定,F先生仅就其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五年以后仍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纳税年度取得的该项所得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即F先生在中国任职期间取得的第三项所得,可仅就属于2013年的部分按中国税收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和第十八条规定,该项应纳税款应由F先生在2013纳税年度后30日内,向F先生在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F先生在中国境内任职期间各纳税年度末的税务处理
1、尽管F先生在2006、2012和2014三个纳税年度取得的年所得已经达到12万元人民币,但由于在这三个纳税年度中,F先生在中国境内居住均不满一年,根据《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F先生在这三个纳税年度可免予按照《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申报。
2、由于F先生在2007-2011年间各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均满一年,且其取得的年所得均已达到12万元人民币,F先生应按照《办法》第十条第(一)项和第十五条规定办理年所得纳税申报,即F先生应在各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其任职、受雇的S公司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年所得纳税申报,但根据《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F先生申报的年所得不含第三项所得。
3、由于F先生在2013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且其取得的年所得已达到12万元人民币,F先生应按照《办法》第十条第(一)项和第十五条规定办理年所得纳税申报,即F先生应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其任职、受雇的S公司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年所得纳税申报。由于F先生在2007-2011连续五个纳税年度均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在2012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超过90天,F先生在申报2013年的年所得还应包含其在该年度取得的第三项所得。
[注:以上举例,如果题目中未标注说明,在计算过程中均不考虑其他税费、滞纳金等。]
例解十一、2006年,小王、小李的工资收入分别为140000元、160000元。同时,F省的小王转让一所住房500000元,由于缺乏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当地税务机关按1%的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样,H省的小李转让房屋取得600000元,当地税务机关按2%的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则小王和小李的房屋转让所得在“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中如何换算年所得?2006年度小王和小李应申报的年所得额如何计算?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1%、2%、3%)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10%、15%),据此计算年所得。因此,小王和小李在计算年所得时,要将“财产转让所得”按上述方法换算后与工资所得合并计算年所得 :
1、小王年所得计算
(1)小王转让房屋收入换算的年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年所得=500000×5%=25000元
(2)小王全年取得了工资所得和房屋转让所得:
年所得=140000+25000=165000元>120000元
因此,小王应向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2、小李年所得计算
(1)小李转让房屋收入换算的年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年所得=600000×10%=60000元
(2)小李全年取得了工资所得和房屋转让所得:
年所得=160000+60000=220000元>120000元
因此,小李应向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注:以上举例,如果题目中未标注说明,在计算过程中均不考虑其他税费、滞纳金等。]
例解十二、2006年,小明和小东都是某公司职员,两人在业余时间炒股。小明转让沪市股票3次,分别取得收益8万元、1.5万元、-5万元,小东转让深市股票5次,分别取得收益-2万元、2万元、-6万元、1万元、4万元。此外,小明2006年取得工资所得9万元,并已扣缴税款;小东2006年取得工资所得12万元,并已扣缴税款。2006年度小明和小东应申报的年所得额如何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后为负数的,按“零”填写。因此,小明、小东应申报的年所得为:
(1)小明全年取得的工资所得和炒股收入分别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两个应税项目。其中:
年所得=年工资、薪金所得+年财产转让所得
=90000+(80000+15000-50000)=135000元>120000元
因此,小明应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
(2)同样,对小东而言
年所得=年工资、薪金所得+年财产转让所得
其中,年财产转让所得=(-20000)+20000-60000+10000+40000
=-10000万元
根据国税函[2006]1200号规定,股票转让所得盈亏相抵后为负数的,按“零”填报。因此,
小东年所得=120000+0=120000元≥120000元
小东年所得12万元,已达到自行申报标准,应向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注:以上举例,如果题目中未标注说明,在计算过程中均不考虑其他税费、滞纳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