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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局有关执法权限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3]561号 发文日期:2003-05-26 阅读次数:2167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稽查局有关执法权限的请示》(青国税发〔2003〕10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实施的各项权力,各级税务局所属的稽查局局长无权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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