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上海、重庆、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湖北、湖南、河南、江西、陕西、甘肃、宁夏、新疆、四川、青海、山东、福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请示》(国家电网财[2003]222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国家电网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113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序号 单位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华北电力集团公司 1050 北京 2山东电力集团公司 1060 济南 3河北省电力公司 500 石家庄 4山西省电力公司 360 太原 5东北电力集团公司 160 沈阳 6辽宁省电力公司 700 沈阳 7吉林省电力公司 290 长春 8黑龙江省电力公司 380 哈尔滨 9华东电力集团公司 230 上海 10上海市电力公司 650 上海 11江苏省电力公司 1100 南京 12浙江省电力公司 980 杭州 13安徽省电力公司 380 合肥 14福建省电力公司 430 福州 15华中电力集团公司 130 武汉 16湖北省电力公司 440 武汉 17湖南省电力公司 340 长沙 18河南省电力公司 620 郑州 19江西省电力公司 200 南昌 20四川省电力公司 400 成都 21重庆市电力公司 160 重庆 22陕西省电力公司 270 西安 23甘肃省电力公司 210 兰州 24宁夏自治区电力公司 110 银川 25青海省电力公司 80 西宁 26新疆自治区电力公司 70 乌鲁木齐 合 计 1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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