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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未锻轧镍出口退税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4]224号 发文日期:2004-12-28 阅读次数:4205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1月1日起取消税则号为75021000和75022000未锻轧镍的出口退(免)税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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