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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通寻呼有限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01]54号 发文日期:2001-01-15 阅读次数:3350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浙江、河北、湖北、福建、江苏、广东、黑龙江、四川、山东、辽宁、广西、陕西、云南、吉林、贵州、山西、河南、海南、湖南、内蒙古、安徽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联通寻呼有限公司《关于报批收取上级管理费的请示》(联寻财字[2000]24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0年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1088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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