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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转股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2]25号 发文日期:2002-02-20 阅读次数:2130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精神,自2002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享。为了适应财政体制变化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号)和《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2000]74号),从2002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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