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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四川省境内部分天然气产区资源税税额的批复
文号:财税[2001]29号 发文日期:2001-03-02 阅读次数:3211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四川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你们报来的《关于调整部分地区资源税税额的请示》(川财税[2000]39号)收悉。
  根据资源税的立法精神和你省部分天然气产区资源条件的变化情况,经研究,同意自2001年1月1日起,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所属川南、川西南、川西北三家气矿的天然气资源税税额,由每千立方米13元调减为每千立方米10元;将四川省德阳新场气田开发公司、德阳联益公司和成都龙星公司的天然气资源税税额,由每千立方米2元调增为每千立方米8元。你省境内其它油气企业适用的天然气资源税税额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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