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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2002]52号 发文日期:2002-06-21 阅读次数:2537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经研究,现对电影、电视剧剧本作者取得的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调整如下: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中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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