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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01]399号 发文日期:2001-06-06 阅读次数:3326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北京、内蒙古、辽宁、湖南、陕西、黑龙江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称兵工集团)是属于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该集团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
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兵工集团所属的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2001年分别由北京北方精密机械总厂(北京)、北京北方车辆集团公司(北京)、内蒙古第二机械制造总厂(内蒙古)、内蒙古第一机械制造(集团)公司(内蒙古)、辽宁庆阳化学工业集团公司(辽宁)、江麓机械厂(湖南)。西安秦川(集团)发展总公司(陕西)、黑龙江华安工业(集团)公司(黑龙江)、中国兵工物资总公司(北京)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兵工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兵工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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