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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兴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01]398号 发文日期:2001-06-06 阅读次数:2703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北京、上海、重庆、福建、湖南、江苏、广东、浙江、山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厦门、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福建兴业银行所属各成员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福建兴业银行所属各成员企业,在2001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福建兴业银行所属各分行(名单附后),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缴。
  三、从2001年度起,福建兴业银行所属各成员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的规定执行。
  四、福建兴业银行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福建兴发银行分行名单

   1福建兴业银行福州分行
   2福建兴业银行厦门分行
   3福建兴业银行泉州分行
   4福建兴业银行漳州分行
   5福建兴业银行莆田分行
   6福建兴业银行龙岩分行
   7福建兴业银行三明分行
   8福建兴业银行南平分行
   9福建兴业银行宁德分行
   10福建兴业银行上海分行
   11福建兴业银行北京分行
   12福建兴业银行长沙分行
   13福建兴业银行南京分行
   14福建兴业银行广州分行
   15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
   16福建兴业银行杭州分行
   17福建兴业银行宁波分行
   18福建兴业银行济南分行
   19福建兴业银行重庆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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