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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石化股份公司成品油出口予以退税的通知(已失效)
文号:国税函[2001]372号 发文日期:2001-06-15 阅读次数:2516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近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来文,反映该公司资产重组和改制后,其下属机构不再具有法人地位,不能办理出口退税问题,要求予以解决。经商财政部、外经贸部意见,石化企业资产重组和改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优化产业结构,合理配置社会经济资源的需要。进口退税操作办法也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变化的需要,做相应调整。对此,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对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机构在本文下发以前出口的在成品油,准予比照改制前的出口退税办法办理退税。
  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属机构从文下发之日后出口的成品油,各地税务机关可向其开具税收(增值税、消费税)缴款书(出口货物专用);上述两公司将成品油报关出口后,凭借其下属机构提供的税收(增值税、消费税)缴款书(出口货物专用)等凭证,比照现行工贸公司出口退税办法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补充说明:本法规因如下法规作废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6]6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6-4-30
实施时间:2006-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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