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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1]15号 发文日期:2001-06-28 阅读次数:1564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配合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推动出口增长,鼓励企业出口创汇,国家将继续实行对企业一般现汇贸易出口收汇贴息政策。为配合这一政策的实施,经研究,决定对企业2000年一般现汇贸易出口收汇贴息继续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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