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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已失效)
文号:国税函[2002]16号 发文日期:2002-01-16 阅读次数:2149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请示》(冀国税函[2001]3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件)规定,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收购并拆解销售旧机动车,不属于78号
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范围,不得享受该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补充说明:
本法规因如下法规作废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6]6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6-4-30
实施时间:2006-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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