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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1]641号 发文日期:2001-08-15 阅读次数:3204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交警部门查处的未缴纳车辆购置税或车辆购置附加费的车辆,凡属于1999年12月31日前购买且未上牌的,在补办上牌手续前应当补征车辆购置税。其计税方法,比照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7号)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确定,即:
      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100%
      二、对于交警部门查处的未缴纳车辆购置税或车辆购置附加费的车辆,凡属于达到报废年限或技术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交警部门予以取缔的,不再补征车辆购置税。

        二OO一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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