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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册地与经营管理地不一致的高新技术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1]684号 发文日期:2001-09-07 阅读次数:1569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陕地税发[2001]115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一项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注册地与实际经营管理地均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注册地在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内,实际经营管理地在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外的企业,不享受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对于注册地在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内,其实际生产经营地有一部分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另一部分在高新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如果企业在高新区内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单独设立账簿,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其在高新区内生产经营的所得,可以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外生产经营部分的所得,不得享受高新技术开发区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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