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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01]722号 发文日期:2001-09-24 阅读次数:3853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近接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请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国家电力公司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14742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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