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关于将广东省潮汕地区纳入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常管理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01]732号 发文日期:2001-09-30 阅读次数:1673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阁下:
  针对1999年出口货物退(免)税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强广东省潮汕地区购进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51号),这一通知对遏制该地区的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000年以来,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对广东省潮汕地区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了重点查处。这一地区偷、骗税势头已初步得到遏制,税收秩序趋于好转。为促进广东省潮汕地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总局决定将这一地区出口企业的退税纳入正常税务监管范围。各地税务机关在审核与该地区企业有关的出口退税时,应依据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查审查程序,在排除骗税嫌疑的基础上,对确实符合退税条件的,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予以办理退税。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 [2006-09-30]
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6-07-12]
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2005-12-13]
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 [2005-12-09]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2005-03-16]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