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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文号:财税字[2000]8号 发文日期:2000-01-30 阅读次数:8278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中国证监会:
  你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函》(证监函[1999]29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为了继续扶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发育和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基金单位,在2000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

 

补充说明:
本法规因如下法规作废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2003)第16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3-1-30
实施时间:200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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