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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1年进口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1]216号 发文日期:2001-12-28 阅读次数:3493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2001年购买的20辆进口防汛专用车(其中JEEPV8型12辆,JEEP I6型8辆,详见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请按附件所列名单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附件:2001年进口防汛专用车计划分配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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