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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文号:财税[2001]122号 发文日期:2001-07-24 阅读次数:2332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为支持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的改革,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机关服务中心)体制改革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二、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依照国家统一规定纳税。
  三、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员为主开办的经济实体从事经营、服务活动,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政协常委会所属机构、中央党校、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台联、中国记协以及地方省级党委、人大、政协等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2001年7月24日

补充说明:失效时间2006-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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