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所属销售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1]595号 发文日期:2001-07-30 阅读次数:1566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四川长虹集团的核心企业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实行集中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川地税发[2000]028号)和《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报告》(川地税发[2000]1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四川长虹集团是国务院批准的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该集团所属的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多产品、大集团的营销模式和体制,在全国各地设立了若干家销售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所属销售分公司,凡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应在四川省绵阳市由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