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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林业局种子[苗]种用野生动植物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1]109号 发文日期:2001-07-30 阅读次数:3125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

  经国务院批准,“十五”期间继续保留对进口种子(苗)、种用野生动植物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管理办法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和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30号)的规定执行。根据国家林业局提出的申请,经审核,现下达国家林业局2001年度进口种子(苗)及种用野生动植物的免税进口计划(见附件),请据此办理审批手续。

  附件:1.国家林业局2001年种用野生动植物免税进口计划表(略)
    2.国家林业局2001年种子(苗)免税进口计划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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