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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00]554号 发文日期:2000-07-19 阅读次数:1627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国家轻工业局函,要求继续通过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方式,解决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的经费来源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鉴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包括各级手工业合作联社,下同)的经费目前仍未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现实又没有经费来源的实际情况,在2000年度,对确实没有经费来源的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准予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08号)的精神,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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