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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机关收费管理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9]86号 发文日期:1999-05-12 阅读次数:2231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系统的收费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从全国检查情况看,税务机关执行国家收费管理政策的情况是比较好的,但也发现一些问题,有的税务机关未严格执行收费的有关规定,扩大了收费范围和提高了收费标准,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加强税务机关收费的管理,规范税务机关的收费行为,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税务机关收费管理的重要性
  规范税务机关收费管理是关系到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严肃税收法律法规、规范税收行政职能、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的大事。是贯彻“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清缴欠税,惩治腐败”治税方针的重要举措。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和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收费的管理,针对这次收费检查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整改措施,及时纠正违反规定的收费行为,把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当作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清理整顿收费范围和标准
  各级税务机关的各项收费项目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收取。凡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收费,要根据隶属关系分别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取得物价部门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没有经过国家计委或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要迅速纠正,坚决予以取消。
  凡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收费项目,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收取纳税保证金和发票保证金。
  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和发票保证金时,必须明确清缴税款和发票的期限,超过期限仍未清缴的,以纳税保证金抵缴税款,以发票保证金抵缴罚款,并按税款和罚款的归属级次,分别上缴国库。
  四、建立健全收费和保证金的管理制度
  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收费和纳税保证金、发票保证金的管理制度。要做到统一管理,专人负责,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或拆借。对于不按规定执行的,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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