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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0]102号 发文日期:2000-10-12 阅读次数:2560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飞机维修劳务的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为支持飞机维修行业的发展,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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