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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00]678号 发文日期:2000-09-01 阅读次数:2497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根据《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第二条的规定,本法规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票据式样见附件)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票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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