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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产企业进出口公司出口经营范围内的非自产产品退税问题的批复(已失效)
文号:国税函[2000]954号 发文日期:2000-11-24 阅读次数:2222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广东省国税局《关于生产企业进出口公司经营出口商品类别范围内非自产产品出口能否退税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生产企业进出口公司出口经营范围内的非自产产品能否退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的规定,总局不同意对生产企业进出口公司出口非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补充说明:
本法规因如下法规作废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6]6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6-4-30
实施时间:2006-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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