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查处工作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明电[2000]51号 发文日期:2000-12-07 阅读次数:1539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保证防伪税控认证环节发现的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及时得到查处,同时便于上级税务机关及时了解有关信息,加强对专用发票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各地负责直接征收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通过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发现的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专用发票,必须当即扣留,并将专用发票原件和电子数据于发现的当日移送稽查处。专用发票注明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则须立即将专用发票原件和电子数据移送稽查局查处,同时将此情况以电话直接通知总局,并最迟于次日将专用发票复印件、《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表》(附件1)直接传至总局,同时逐级抄报省局。
  二、稽查局接收认证不符、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对辖区内的专用发票,须在一个月内查实、处理;对辖区外的专用发票,经协查系统委托涉票地税务机关协查。专用发票的查处,按国税发[2000]1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专用发票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按稽查规程应立即立案查处。查处进展情况随时报告总局,同时逐级抄报省局。
  三、各地征收机关必须根据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的认证结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填写(或通过稽核系统传递)《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附表2),于每月19日前逐级上报(或通过稽核系统传递)至总局。
  四、总局流转税司联系电话:010-63417701或63417792、63417704、63417797、63417768、63417778;传真电话:010-63417972或63417731、63417773。
  总局稽查局联系电话:010-63417828或63417872、63417819;
  传真电话:010-63417874或63417819。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