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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普通发票式样设计权限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1999]425号 发文日期:1999-06-17 阅读次数:2124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普通发票式样设计权限问题的请示》(湘地税发[1999]05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通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第五条规定,“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此条所说发票的式样包括发票所属的种类,各联用途,具体内容,版面排列,规格,使用范围等。”以上规定明确表明,发票设计职权在税务机关。发票设计完全是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税务机关设计使用的发票都有税务机关特定的要素和管理标志,如发票种类,发票联次,发票监制章,发票代码,税率,税额,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刷厂,以及发票的防伪措施(包括版面防伪设计)。这些管理的标志和要素都是由税务机关来确定,其他单位或个人无权行使税务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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