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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0]第257号 发文日期:2000-04-24 阅读次数:2967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皖地税[2000]3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省“三相组合式过压保护器”专利的所有者王某,因其该项专利权被安徽省电气研究所使用而取得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款的安徽省电气研究所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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