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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00]347号 发文日期:2000-05-12 阅读次数:2957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0年4月1日起至2001年3月31日止,对你市重庆烟草工业公司等2户企业生产的12个牌号规格的卷烟按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
牌号及最低计税价格规定如下:
  生产企业       牌号    烟支规格      计税价格
重庆烟草      龙凤呈祥   25*(64+20)  45元/条
                            (200支)
                   硬盒翻盖      (下同)
工业公司      精品宏声   25*(64+20)  25元/条
                   硬盒翻盖
          金佛山    25*(64+20)  17元/条
                   硬盒翻盖
          特制宏声   25*(64+20)  19元/条
                   硬盒翻盖
          特制宏声   25*(64+20)  19元/条
                   全包装
          珍品红岩   25*(64+20)  32.5元/条
                   硬盒翻盖
          精品红岩   25*(64+20)  21.4元/条
                   硬盒翻盖 
          特制山城   25*(64+20)  21元/条
                   硬盒翻盖 
          经典红岩   25*(64+20)  28元/条
                   硬盒翻盖
          特醇山城   25*(64+20)  12元/条
                   硬盒翻盖
黔江卷烟厂     朝天门    25*(64+20)  29元/条
                   硬盒翻盖
          天友     25*(64+20)  12元/条
                   硬盒翻盖
  上述牌号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本通知自2000年4月1日起执行.对在本通知下发前,凡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查卷烟有关情况的通知》(国税函[2000]120号)规定,暂按1999年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税,本通知又对其计税价格进行调整的部分牌号卷烟,应调整计税价格。调整起始日期为200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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