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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恢复食糖出口退税的通知(已失效)
文号:[98]国税发118号 发文日期:1998-07-23 阅读次数:8444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解决当前食糖供大于求的问题,鼓励出口,缓解国内市场的压力,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现决定恢复对食糖的出口退税政策。具体通知如下:
  一、对出口食糖按9%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本通知自1998年8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货物离境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

 

补充说明:
本法规因如下法规作废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6]6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6-4-30
实施时间:2006-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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