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关于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契税征免政策的通知(已失效)
文号:[98]财税字123号 发文日期:1998-08-10 阅读次数:6222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支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机构建设,现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契税征免政策通知如下:
  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级机构购买房屋用于办公的,在2000年12月31日前,免征契税;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照章征收契税。
  二、上述规定自1998年8月1日起的执行。此前已缴纳的契税税款,不予退还。

补充说明:
2001年4月16日,财税[2001]063号,《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级机构购买办公房屋恢复征收契税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契税征免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8]123号)到期停止执行。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级机构购买办公用房恢复征收契税。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关于继续支持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2018-03-02]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16-02-17]
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2015-03-31]
个人买卖住房纳税政策梳理 [2013-07-18]
山东省契税征收由3%修改为3%至5% [2013-02-18]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