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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8]557号 发文日期:1998-09-22 阅读次数:3665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经总局批准,试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期限到1997年12月31日已满。经研究,现将该公司及所属分公司1998年度及以后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名单见附件)从1998年1月1日起,不再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办法,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由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所属非通信企业以及今后兴办的通信企业,均应由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所属分公司1996、1997年度已纳入汇总纳税范围的,在1996、1997年度发生的亏损,不得用1998年度及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弥补。
附件: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所属分公司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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