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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兴安岭林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8]74号 发文日期:1998-02-05 阅读次数:3767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北京、黑龙江、海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是国务院批准的第一批大型试点企业集团,为了支持该集团的发展,根据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申请和有关税收规定,现对该集团1997年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是大兴安岭林业集团的母公司,其资产100控股的35户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由母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大兴安岭林业部集团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172号)的有关规定实施就地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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