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文号:国税发[1998]203号 发文日期:1998-11-18 阅读次数:3359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为配合车辆购置税的开征,做好机动车销售发票的印制和管理工作,总局决定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式样,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使用税务机关印制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
  二,机动车发票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设计(式样附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负责组织印制。
  三,机动车发票分为手工票和计算机票两种。基本联次为六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注册登记联(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留存),报税联(税务机关留存)和提货联;第一联为黑色,第二联为棕色,第三联为蓝色,第四联为绿色,第五联为红色,第六联为黄色。各地可根据需要增加联次。手工票规格为214mmX150mm(25开);计算机发票规格为241mmX153mm。为了保证发票填开的准确性,凡有条件的机动车销售单位或销售市场均应当使用计算机发票。
  四,发票内容中"身份证号码"指购车人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指由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事业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进口证明书号"指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号码;"商检单号"指商检局进口机动车车辆随车检验单号码;"合同单号"指销货单位与购车人签定的购车合同号码;"车辆识别代码"指表示机动车身份的统一代码(即"VIN");"单价"指含税(增值税)价格;"价外费用"指车价以外的费用;"价费合计金额"指车价和价外费用合计;"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账号"指销货单位所属情况;"审核单位"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发票内容中,对涉及到有关部门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项目可不填写。
  五,发票印制要求和启用时间
  机动车发票应严格按照全国统一防伪措施印制。各地税务机关应将机动车发票票样送工商和公安机关备案。机动车发票从1999年1月1日开始启用,旧版发票停止使用。
  开征车辆购置税是进一步完善财税体制改革,实施费改税方针的重要内容之一。做好机动车发票的印制和管理工作是保证车辆购置税的顺利实施,打击利用机动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力措施,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抓紧抓好此项工作,保证纳税人按时使用新印制的发票。

 

补充说明:

本法规因如下法规作废
发文标题:《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6]479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6-5-2
实施时间:2006-8-1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 [2006-02-27]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