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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已失效)
文号:[98]国税发207号 发文日期:1998-12-02 阅读次数:3986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缓解亚洲金融危机对我国船舶工业的冲击,支持船舶出口,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进一步提高船舶出口退税率。具体通知如下:
  一、船舶出口退税率调为16%;
  二、本通知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上海关注明的货物离境日期为准。请遵照执行。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

 

补充说明:

本法规因如下法规作废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6]6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6-4-30
实施时间:2006-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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