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关于电力建设资金有偿使用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5]15号 发文日期:1996-01-09 阅读次数:3736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据一些地区反映,电力部门将收取的电力建设资金提供给一些单位使用,并收取利息。 对于此项利息收入, 电力部门认为, 应按国务院国发[1987]111号《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征收电力建设资金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关于电力建设资金免征各项税收的规定,免征营业税。对此项利息收入应否征税,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实行新税制后,除税法明确规定的减免税外,原有的减免税原则上都已取消。因此,对于电力部门将电力建设资金贷给使用单位而收取的利息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考虑到过去各地对此项收入在征免税的执行上不够统一,为了统一政策,便于执行,从1996年1月1日起,对电力部门将收取的电力建设资金贷给使用单位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