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4号)已于1996年2月6日下发各地.为贯彻国办发[1996]4号文件,现就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后的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集贸市场和个体税收问题 (一)对采取"定期定额"办法征税的个体工商户,其应当缴纳的税收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管理.凡涉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交叉征管的,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应纳税销售额由国家税务局确定;资源税的应纳税额,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由地方税务局确定.为有效实施征收管理,方便纳税人纳税,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调,做好税额的确定工作. (二)对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收,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按这次调整的征管范围进行征收管理.鉴于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流动性较大,为了减少税收收入流失,堵塞税收管理漏洞,防止重复征税,降低征收费用,双方税务局应当进行协商,尽可能相互委托代征. (三)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相互委托代征税款的,要严格按照收入归属入库. 二,关于涉外税收问题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包括3%的地方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海洋石油税收的征收管理问题另行下文. 三,关于税务登记问题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各自负责征收管理的纳税人实施统一代码,分别登记,分别管理. 四,关于发票管理问题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由国家税务局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普通发票的管理按流转税管理归属划分.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所需填开的普通发票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印制,发放,管理;缴纳营业税(中央集中缴库单位缴纳的营业税除外)所需填开的普通发票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印制,发放,管理. (三)农产品收购发票,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印制,发放,管理;交通运输发票(中央集中缴库单位使用的除外)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印制,发放,管理. 五,关于税务检查问题 (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负责各自所管理税种的税务检查工作.必要时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联合组织检查,但对检查结果应当分别做出处理决定. (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检查中发现属于对方管辖的税收问题时,应当互相通报,分别查处. (三)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采取相互委托代征税收的,其检查工作也要相应委托对方负责. 六,关于征管资料移交问题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4号文件及本通知的规定,将应当由对方税务局管理的税收有关资料向对方移交,具体移交办法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商确定. 七,关于税收收入计划调整问题 税收征管范围调整以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1996年工商税收收入计划由国家税务总局调整. 本通知下发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建立后税收征管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4]190号)即行废止.个别地区已对征管范围自行调整,并与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4号文件的规定不符的,应当按该文件规定重新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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