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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部直属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和售房款存储问题的通知
文号:[1996]外经贸计财基函字第94号 发文日期:1996-03-04 阅读次数:4662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本部在京直属事业单位,各总公司,各商会、协会、学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我部部分在京直属企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了住房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经我部批准,进行住房体制改革,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把住房体制改革纳入了《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轨道。
  根据国务院国阅〔1995〕164号文件的精神及有关政策规定,对住房公积金和出售公有住房收入要进行统一管理,以确保财政等监督,防止挪用,售房款存入银行专户,留给售房单位,但要求使用时要经过审批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建立“外经贸部在京直属企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并由我部计财司统一管理,有关房改金融业务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经贸部在京直属企事业单位、经批准进行房改后建立的住房公积金和售房款都必须存入我部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东四或西四分部开立的公积金存款帐户和售房款结算户。
  二、外经贸部在京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售房款结算专户帐号统一为20201092,下设分户,经我部批准,已经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单位的银行帐号分别为:
  粮油总公司:20201092-2;
  机械总公司:20201092-3;
  仪器总公司:20201092-4;
  包装总公司:20201092-5;
  外运总公司:20201092-6;
  以上单位接到通知后请及时与我部计财司基建处联系,办理有关开户手续。
  三、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要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东四或西四分部开立公积金存款帐户。各单位首次汇交职工住房公积金前,请先与我部计财司基建处联系,然后办理开户和汇交手续。
  四、已将住房公积金和售房款存入其他银行或金融机构的,接到本通知后要抓紧办理转存手续。
  五、各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使用按《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售房款由我部计财司负责归集管理,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部(计财司)审批后方可使用。
  由于中央在京单位统一的公积金管理机构尚未建立,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政策规定尚待完善,我部将适时再作政策衔接。
  特此通知。
  一九九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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