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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机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7]148号 发文日期:1997-09-08 阅读次数:2853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就省、地、县三级税务稽查机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明确如下:
  省、地、县三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规定设立的税务稽查局(分局),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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