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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大亚湾核电站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文号:财税字[1997]119号 发文日期:1997-10-21 阅读次数:4565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核电事业的发展,贯彻国务院关于“以核养核、滚动发展”的指示精神,现对广东大亚湾核电站(广东核电合营有限公司,下同)和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大亚湾核电站出售给香港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电力,以及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转售给香港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电力,在1998年12月31日以前继续免征增值税。
  二、对大亚湾核电站内销给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电力,在1998年12月31日以前继续免征增值税。
  三、对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销售给广东省电力总公司的电力,在1998年12月31日以前,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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