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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陕西榆林地区煤炭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文号:财税字[1996]36号 发文日期:1996-06-13 阅读次数:7556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陕西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榆林地区煤炭资源的状况,经研究决定,从1996年7月1日起,将陕西榆林地区境内煤炭(不分中央煤矿和地方煤矿)的资源税税额由原来每吨0.5元调整为每吨1.5元。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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