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函[1997]011号)收悉.经征得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及有关规定,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不申报的手段,不缴纳税款的,应当以偷税论处。 补充说明:本法规因如下法规作废发文标题:《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文文号:国税发[2006]62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时间:2006-4-30 实施时间:2006-4-30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函[1997]011号)收悉.经征得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及有关规定,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不申报的手段,不缴纳税款的,应当以偷税论处。
补充说明:本法规因如下法规作废发文标题:《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文文号:国税发[2006]62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时间:2006-4-30 实施时间:2006-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