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云南、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北京、上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证监会及有关企业反映,1993年在香港发行H 股的六户股份公司,在外汇体制改革后,其发行股票所筹外汇产生的汇兑损益,在五年内按直线法进行摊销有实际困难。为支持其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六户股份公司在香港发行股票所筹外汇产生的汇兑净收益,比照外商投资企业的处理办法进行特案处理。即企业可选择五年内按直线法平均摊销,或者逐年弥补年度亏损,余额留待并入企业的清算收益。 附件:六户股份公司名单(略) 一九九五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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