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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1995年进口书刊资料免征进口增值税具体办法的函
文号:国税函发[1995]222号 发文日期:1995-05-17 阅读次数:3902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北京、上海、西安、新风海关:
  接国家科委《关于申请免征一九九五年科研教学单位进口书刊、资料增值税的函》(国科发图字[1994]025号) ,要求对该委所属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为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进口的用于科研、教学的书、刊、资料,按国务院国办通[1994]8号批复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并要求批准其1995年的免税额度。根据国务院批复精神,经商财政部,同意对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为上述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在1995年度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2006万美元的书、刊、资料 (到货口岸:北京1911万美元;上海:50万美元;新风:40万美元;西安:5万美元)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书、刊、资料的免税范围仍按海关总署、财政部(81)署税字第857号文件规定办理,已征税款准予退还。
  请你关协助办理有关免税事项。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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