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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和卢森堡大公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5]129号 发文日期:1995-07-07 阅读次数:4978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我国和卢森堡大公国于1994年3月12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 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分别于1995年2月27日和1995年6月28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协定应当自1995年7月28日开始生效, 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上述协定文本, 我局已于1994年3月16日以国税发[1995]071号文件印发你局,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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