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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与外商合作拍片已结算影片不再进行税务处理调整的复函
文号:国税函发[1995]394号 发文日期:1995-07-12 阅读次数:4301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广播电影电视部:
  你部《关于对已结算的合拍影片给予免补征税款优惠的函》 (〔95〕广发影字217号) 收悉。你部所属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以下简称合拍公司)与港台制片商(以下简称外商) 合作拍摄的《海市蜃楼》、《大上海》、《龙蛇争霸》、《嫁到宫里的男人》等四部影片,在向外商支付发行费收入时,基于对外商亏损,仅按国内联营的税务处理原则,代外商缴纳了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考虑到现有法规对合作拍片的税务处理不明确,经与国务院物价、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研究,同意对合拍公司上述已结算影片不再进行税务处理的调整。
  关于中外合作拍片如何纳税问题,我局近期将作出规定。今后,你部所属机构开展对外合作业务,应积极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按规定履行纳税和代扣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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