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油特别税取消后若干遣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4]049号 发文日期:1994-03-09 阅读次数:3582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 7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和将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管理的通知》 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取消烧油特别税。 为做好烧油特别税取消后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现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要认真组织,努力做好烧油特别税取消后的清理结算工作。
  二、关于纳税人拖欠烧油特别税的处理规定
  各级国家税务局要组织力量,做好烧油特别税的清欠工作。凡属应缴未缴的税款,要限期追缴入库。
  考虑到烧油特别税税源相对集中,欠税户少额大的实际情况,对一次清缴确有困难的单位,应订出分期缴税计划,由当地税务征收机关批准后执行,一般应在1994年内清缴完毕。
  对个别缴纳所欠税款确有困难,或已无法清缴的单位,各地国家税务局的征收机关应逐户严格审查,经核实列明申请减免原因,酌情提出减征、免征的意见,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对未获批准给予减免照顾的,各级国家税务局征收机关应限期将应纳税款追缴入库。
  各地在报送审批烧油特别税减免税报告时,都应按照《烧油特别税减免税报批汇总表》和《烧油特别税减免税报批分户表》 (表式附后,可根据需要由国家税务分局决定表格各栏大小)所列要求填列,一并附送。
  附件:一、烧油特别税减免税报批汇总表(略)
  二、烧油特别税减免税报批分户表(略)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